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相应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6.1 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含本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等解除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的权利。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1 提货时间:2011年08月24日,甲方有权在提前通知乙方后对提货时间进行变更。
4.1 乙方负责在提货地点对废弃陈旧物资进行装运,自行确定装运方式。如废弃陈旧物资需在装运前进行拆解的,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拆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鉴于甲方拟销售废弃陈旧物资,乙方有意购买该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1 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废弃陈旧物资的名称、类别、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提货时间、提货地点详见《废弃陈旧物资明细清单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
6.2 乙方不听从甲方指挥,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或不清理装运现场的,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
6.3 乙方装运本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甲方物资的,应向甲方返还,并支付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
6.4 乙方逾期提货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含本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等解除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的权利。
4.4 废弃陈旧物资装运期间,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则及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乙方人员应在指定工作范围内工作,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活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5 乙方应做到文明装运,避免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每次装运结束后做好废弃陈旧物资堆放现场的清理工作。
1.2 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销售的废弃陈旧物资均为已使用过的废弃物品。甲方不保证所销售的废弃陈旧物资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和技术性能负责,无论乙方将废弃陈旧物资用于何种目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一个产品质量责任。
1.3 乙方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购买本合同项下废弃陈旧物资的相应资质。乙方应以安全合法的方式处置甲方所销售的废弃陈旧物资,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将废弃陈旧物资用于原有用途,乙方应承担在废弃陈旧物资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
4.2 甲方不负责废弃陈旧物资的包装。必要时,乙方可在装运前对废弃陈旧物资进行适当包装,以满足运输、储存和保管的需要,因未做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废弃陈旧物资损毁、丢失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损害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3 乙方装运废弃陈旧物资时,须听从甲方有关负责人员的指挥,不得装运本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甲方物资。
2.1 甲方废弃陈旧物资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伍万元(¥1450000),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分项价格见《废弃陈旧物资明细清单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
2.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含本数)将全部合同价格款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