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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李某某、王盗窃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12309中国检察网_杏彩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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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李某某、王盗窃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12309中国检察网

来源:杏彩体育唯一官网    发布时间:2023-08-26 14:49:02
  • 产品概述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5196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住志丹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1月23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1月26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4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3年4月12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性,1976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8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直罗镇宽坪行政村东沟组3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30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4月11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性,1984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8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张村驿镇北道德乡湫塬行政村下湫塬组6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31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冯某某,男性,1961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25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住志丹县双河镇甄家峁行政村庄科咀村13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1月23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1月26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4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3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等4人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3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1.2022年11月18日,胡某某和其儿子胡某甲在张家湾镇马莲沟的山上散步,发现张42井场有人在装油管,随即胡某某打电话问李某某在哪,李某某说自己在山上回收油管,胡某某便让李某某给自己留几根油管,李某某同意后便挂断了电话。随即胡某某步行回家驾驶自己的黑色哈佛H5,车牌号为陕J7****,和其儿子胡某甲来到张42井场。过了一会,李某某和王某某驾车来到张42井场并卸下来17根油管。胡某某给李某某300元现金并让李某某去找其姐夫吴明山再拿上700元。后李某某自己拿了400元,王某某拿了600元。胡某某和其儿子胡某甲在张42井场岔路口使用氧焊切割机切割并偷走12根油管,还剩下5根油管约有400公斤没有装车。同年11月20日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胡某某在现场通过称重,油管重1055公斤。李某某获得赃款400元钱,王某某获得赃款600元钱。

  2.2022年10月7日晚上,胡某某和其儿子胡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哈佛H5,车牌号为陕J7****,在富县张家湾镇马莲沟采油队张16井场实施偷盗,胡某某让其儿子胡某甲去旁边给自己望风,胡某某将13根油管用氧焊切割机切割成短油管装在车上并逃离现场。同年10月22日胡某某驾车将油管拉运至志丹县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油管称重为1140公斤,冯某某以当日废铁收购价2.5元/公斤的价格将油管收购并利用微信扫码给胡某某支付了850元,现金支付2000元,共计支付2850元。

  3.2022年5月03日,胡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问哪个有油管的地方没有人能偷油管,李某某说维修班料场没有人。胡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哈佛H5,车牌号为陕J7****,在富县张家湾镇马莲沟采油队维修班料场实施偷盗,胡某某将12根油管用氧焊切割机切割成短油管装在车上逃离现场并给了李某某400元钱。同年5月04日,胡某某驾车将油管拉运至志丹县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油管称重为1120公斤,冯某某以当日废铁收购价3.1元/公斤的价格将油管收购并利用微信扫码给胡某某支付了472元,现金支付3000元,共计支付3472元。李某某获得赃款400元。

  4.2022年4月20日,胡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问哪个有油管的地方没有人能偷油管,李某某说维修班料场没有人。胡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哈佛H5,车牌号为陕J7****,在富县张家湾镇马莲沟采油队维修班料场实施偷盗,胡某某将12根油管用氧焊切割机切割成短油管装在车上逃离现场并给了李某某400元钱。同年4月23日,胡某某驾车将油管拉运至志丹县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油管称重为1050公斤,冯某某以当日废铁收购价3.1元/公斤的价格将油管收购并利用微信扫码给胡某某支付了235元,现金支付3020元,共计支付3255元。李某某获得赃款400元。

  5.2022年1月1日,胡某某和其儿子胡某甲驾驶一辆黑色哈佛H5,车牌号为陕J7****,在富县张家湾镇马莲沟采油队埝53井场实施偷盗,胡某某让其儿子胡某甲去旁边给自己望风,胡某某将9根油管用氧焊切割机切割成短油管装在车上并逃离现场。同年1月2日胡某某驾车将油管拉运至志丹县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油管称重为800公斤,冯某某以当日废铁收购价2.5元/公斤的价格将油管收购并利用微信扫码给胡某某支付了2000元。

  6.2021年11月的一天,胡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问哪个有油管的地方没有人能偷油管,李某某说维修班料场没有人。胡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哈佛H3,车牌号为陕K4****,在富县张家湾镇马莲沟采油队维修班料场实施偷盗,胡某某将14根油管用氧焊切割机切割成短油管装在车上逃离现场并给了李某某400元钱。同年11月23日,胡某某驾车将油管拉运至志丹县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油管称重为1300公斤,冯某某以当日废铁收购价2.5元/公斤的价格将油管收购并利用微信扫码给胡某某支付了251元,现金支付3000元,共计支付3250元。李某某获得赃款400元。

  7.2021年8月15日,胡某某让李某某将油管运送至张家湾镇马连沟采油队芦13井场,胡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哈佛H3,车牌号为陕K4****,在富县张家湾镇马莲沟采油队芦13井场实施偷盗。胡某某将3根油管用氧焊切割机切割成短油管装在车上逃离现场并给了李某某400元钱。同年8月17日,胡某某驾驶自己的车将油管拉运至志丹县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冯某某以当日废铁收购价2.7元/公斤的价格将油管收购并利用微信扫码给胡彦先支付了202元,现金支付500元,共计支付702元。李某某获得赃款400元。

  8.2021年6月24日,胡某某未联系李某某独自驾驶一辆黑色哈佛H3,车牌号为陕K4****,在张家湾镇马莲沟采油大队维修班料场实施偷盗。李某某回到马莲沟采油大队维修班料场时发现胡某某正在偷油管。胡某某便给了李某某400元钱并将8根油管用氧焊切割机切割成短油管装在车上逃离现场。同年6月25日,胡某某驾车将油管拉运至志丹县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油管称重为750公斤,冯某某以当日废铁收购价2.5元/公斤的价格将油管收购并利用微信扫码给胡某某支付了15元,现金支付1860元,共计支付1875元。李某某获得赃款400元钱。

  9.2020年5月的一天,胡某某驶一辆黑色哈佛H3,车牌号为陕K4****,在张家湾镇马莲沟采油大队芦13井场实施偷盗。胡某某让李某某先后两次将油管由维修班料场运送至芦13井场,后胡某某将12根油管用氧焊切割机切割成短油管装在车上逃离现场并给了李某某400元钱。同年5月24日,胡某某驾车将油管拉运至志丹县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油管称重为1120公斤,冯某某以当日废铁收购价2元/公斤的价格将油管收购并利用微信扫码给胡某某支付了1940元钱,现金支付300元,共计支付2240元钱。李某某获得赃款400元。

  10.2019年12月的一天,胡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问哪个有油管的地方没有人能偷油管,李某某说陕坪1井场没有人。当日胡某某驾驶黑色哈佛H3,车牌号为陕K4****,在富县张家湾镇马莲沟陕坪1井场实施偷盗。胡某某将3根油管用氧焊切割机切割成短油管装在车上逃离现场并给了李某某400元钱。同年12月20日,胡某某驾车将油管拉运至志丹县冯某某的废品收购站,油管称重为250公斤,冯某某以当日废铁收购价2元/公斤的价格将油管收购并利用微信扫码给胡某某支付了500元。李某某获得赃款400元钱。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涉油物资10次,价值4072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涉油物资8次,价值303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涉油物资1次,价值72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明知油管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收购9次,价值3350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多次盗窃,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均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对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富县张家湾镇和尚塬,联系方式。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陕西省志丹县,联系方式。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富县和尚塬马莲沟采油基地,联系电线****。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富县张家湾镇和畅苑小区4号楼3020室,联系电线.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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